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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11-18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72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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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元/月,495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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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请求   2011年7月26日
无法可救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干的事比公务员累,领导的挨骂的是我们天天下乡为人民服务的是我们,拿不到一分钱的补助,工资这么低,没有文化连自己名字都写不来的领导家族,在单位上拿的福利金等多,干的工作是上午来一下下午开始就不见,真的太不公平,上级领导我们在这个岗位大学生们有没有什么架子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及好心的领导们为我们高校生的待遇上解决一点可以吗?我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今年物价涨了,还换父母的钱算了,连自己的肚子都接保障不了,找个对象都找不到,好心的上级领导为我们出个路求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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