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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09]32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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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我省自2004年启动非税收入收缴改革以来,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收缴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受改革初期网络、技术等条件限制,收缴模式与不断提高的财政精细化管理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近年来,随着设备网络条件的改善、金融服务手段的提升、省直单位对改革认识的提高,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已显得尤为迫切。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我厅决定,在省公安厅(本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开展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要求,通过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统一非税收入项目库、归并非税收入票据,实现从票据管理到收入入库(入户)的链条式管理,以进一步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促进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的提高,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1.工作原则。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合理确定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收缴工作规程,按照规范的收缴程序管理非税收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事中监督;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工作效率。
  2.工作目标。一是实现“以票控收”。将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回收、核销等工作与非税收入收缴进行链条式管理,将执收单位的票据信息、开票信息与银行的收款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实现“以票控收”。二是实现非税收入数据全省集中。通过采取在省级、市级分布式部署服务器,实行各市非税收入数据大集中,并定时通过数据同步机制将各级非税收入数据上传到省,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非税收入情况,进行非税收入执行分析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分成。通过完善信息系统,在非税收入收缴的同时,对有分成政策的非税收入自动实现省内各级财政之间的分成,避免分成收入被挤占、截留。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信息系统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弥补当前改革工作中的不足,我厅将原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改进为网络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并先后研发完善了大额转账单位补票、POS收缴、网上银行收缴、电话银行收缴等系统功能,方便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工作;配置了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小型机服务器;确定了全省联网、统一系统、数据共享的机制,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分成。执收单位将通过VPDN专线网络连接我厅服务器,使用新系统开展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改进账户设置
  逐步取消执收单位原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由缴款人直接将非税收入缴入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非税专户”),再由我厅定期将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上缴国库。试点阶段,建行沈阳皇姑崇宁支行作为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归集行(即非税专户开户行,下同),非税专户信息为,户名: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001424101052500327,开户行:建行沈阳皇姑崇宁支行。
  同时,为解决部分转账直缴业务缺失执收单位信息等问题,我们将采取为执收单位在代理银行归集行设立非税收入收缴分账户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强化票据监管
  在原有票据领购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我厅运用信息系统发放电子票号,并随时监管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情况。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主要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种票据,用于银行缴款及给缴款人收据。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在“缴款书”第四联加盖本单位印章,作为缴款人的收据。代理银行在办理收缴业务时,只需录入票号及校验码,信息系统自动调取票面信息,核实后办理收款,不必录入明细内容,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差错。同时,我省正在开展清理归并票据种类工作,通过减少票据种类,缩减手写票据使用量,进一步提高票据监管水平。
  (四)规范收缴方式
  执收单位采取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直接缴款方式收缴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直缴方式:现金直缴、转账直缴、POS刷卡直缴和自助直缴(目前POS刷卡直缴和自助直缴业务的配套新系统功能正在研发过程中,将于近期投入使用)。上述方式可由执收单位根据不同缴款人的情况及意愿,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非税收入收缴。随着代理银行业务扩展和科技发展,还将陆续增加更加方便快捷的缴款方式。
  1.现金直缴。指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纳现金的收缴方式。具体规程如下:
  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前三联,到单位附近代理银行网点缴纳现金,再回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银行网点将现金缴款直接缴存入非税专户。
  2.转账直缴。指缴款人按执收单位要求,向非税专户转账缴纳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具体规程如下:
  执收单位通知缴款人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等转账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专户,在转账划款单上用途栏注明对应执收单位。非税专户收款后,开户银行——建行崇宁支行根据收款凭单上标注的执收单位,将该笔收款录入信息系统发送我厅服务器。服务器自动根据收款信息中的执收单位编码,将该信息授权给对应执收单位处理。执收单位通过本单位计算机查询核实每笔收款信息,补充收费项目,开具“缴款书”,票面上直接套打“款项收讫”印章替代银行收讫印章。
  转账划款标注书写要求:缴款人在划款时必须在电汇划款单、支票进账单等划款凭单的用途栏填写:“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编码为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中的编码)、执收单位简称、非税收入项目简称”。具体填写内容由执收单位根据办理业务内容告知缴款人。
  下阶段,在启用每家执收单位对应的非税收入收缴分账户收取转账直缴划款后,缴款人将非税收入转账缴入相应执收单位对应的分账户,转账划款标注书写要求同前。
  3.POS刷卡直缴。指缴款人在执收单位的POS机上刷卡缴纳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具体规程如下:
  执收单位在新系统中录入“缴款书”内容,选择POS刷卡程序。之后,缴款人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在执收单位的POS机上刷卡,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专户。刷卡成功后,新系统机打印出“缴款书”,票面上直接打印刷卡成功信息和“款项收讫”印章替代银行收讫印章。
  4.自助直缴。指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缴款渠道缴纳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具体规程如下:
  执收单位应缴款人要求,在新系统中录入“缴款书”内容,生成缴款人自助缴款电子票据,并通知缴款人可以进行自助缴款。缴款人根据自身具备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开通业务情况,登陆代理银行网银界面或拨打客服电话,选择相应非税收入收缴菜单,输入票号、校验码,根据提示核对票据要素信息后,确认缴款,缴款成功后将得到系统反馈的用于领取收据的缴款确认代码。缴款人凭缴款确认代码(如该代码遗失需凭身份证明),到执收单位领取收据。执收单位通过新系统打印出已经自助直缴完毕的“缴款书”,票面上直接套打“款项收讫”印章替代银行收讫印章。
  (五)非税收入自动分成
  对于有分成政策的非税收入,同样按照上述规程进行收缴,仅在以下二方面与无分成政策的非税收入有区别:
  1.打印分成信息。执收单位开具有分成政策的非税收入“缴款书”时,新系统将自动在“缴款书”收入项目后打印出分成级次和比例(标准),便于缴款人知悉情况和出具缴款证明。
  2.汇划分成收入。缴款人缴纳有分成政策的非税收入后,代理银行先将该收入资金全额划入本级财政部门的非税专户,再于当日晚间,按照财政部门新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当天非税收入分成解缴信息,通过银行信息系统自动向目标级次财政部门的非税专户汇划分成收入,完成非税收入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自动分成。
  接收分成收入的单位,可以通过新系统随时查询归属本单位管理的分成收入收缴情况,并可以打印相关报表。
  (六)非税收入退付
  在工作中多缴、错缴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我厅提出退付申请(书面和电子申请同时提出,电子申请通过新系统的退付申请界面录入)。我厅审核批准后向执收单位办理退付,并冲减新系统中相关数据。再由执收单位退付到具体缴款人。
  (七)账务核算
  执收单位根据已经收款的“缴款书”回执(第一联)及接收分成非税收入报表,登记本单位非税收入台账。现金直缴回执上的银行收讫章、转账直缴、POS刷卡及自助直缴回执上的套打收讫章,为“非税缴款书”已经收款的证明要件。
  执收单位可通过新系统查询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数额,与非税收入台账进行日常核对。执收单位应当定期与我厅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解释
  由于完善试点工作将调整缴款人(单位)及执收单位部分收缴工作,有可能带来一些不便,希望执收单位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并向缴款人做好解释工作,争得缴款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意见反馈
  执收单位在收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们将及时对制度规程及新系统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好的适应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三)网络连接
  新系统为网络版信息系统,通过IE浏览器实时远程调用我厅服务器运行,需要在使用前建立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计算机与我厅非税收入收缴服务器之间的VPDN网络连接。
  (四)领购票据
  由于新系统对电子票号的监管,执收单位需要在使用新系统前,重新领购部分“缴款书”(数量依本单位业务量而定),并由我厅票据监管中心在新系统中进行票据号段授权。对于执收单位以前剩余尚未使用的“缴款书”,可在整理票据号段后,向我厅票据监管中心申请,在新系统中进行票据号段授权,以节约票据成本。
  (五)撤销原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执收单位原设有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完善稳定,将原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款按原规程上缴完毕后,填写《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销户审批表》(一式四份),销户原因填写:“因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取消本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特申请销户”,报我厅审批后,向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如账户有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按照季度结息后的方式,直接将该利息上划至归集行的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请执收单位在销户后,将销户回执复印件(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执收单位原开设有收入过渡账户的,请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完善稳定,将账户余款按原规程上缴完毕后,撤销该账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53号)相关规定办理备案。
  四、其他
  为确保执收单位工作稳定,对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收缴情况复杂的执收单位,将采取分步试点的办法,逐步将不同类型的非税收入纳入完善管理范围。对于进行自动分成试点的非税收入,请相关主管部门(执收单位)督促下级对口单位,按照其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试点工作。
  附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销户审批表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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