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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1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9
实施时间: 2009-9-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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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国税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是做好纳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纳税服务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规定的管理项目、范围和内容,将办税服务厅建设作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抓手,指导当地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窗口,并按照税务总局征管软件的操作规定规范流程,真正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切实解决纳税人“多头跑”的问题。
  三、各地要按照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视觉识别系统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2号)的要求,继续做好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和外部标识的推广工作。
  四、此前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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