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9]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9-27
实施时间: 2009-9-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日,我局发现有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得了商务部认定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未经财政部门确认,承揽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的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国际招标等业务的,若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应向财政部门申请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预算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应根据其被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范围进行选择。对于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对于国际招标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对于非国际招标的货物以及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批业务范围为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的单位实施。
  三、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后,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取得甲级资格单位应向财政部提出确认申请,取得乙级资格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确认申请。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授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范围内接受预算单位委托。
  四、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6〕25号),本市新办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采取集中受理的办法,每年4月1日至30日为递交申请材料时间。鉴于日前发现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对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本市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于2009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政府采购业务范围内的资格确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按沪财库〔2006〕25号文规定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单,包括名称、级别、认定的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地址、联系方式等,甲级单位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与延续栏目查询,乙级单位可在上海政府采购(www.zfcg.sh.gov.cn)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2007/1/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第十期 赣财购[2009]31 2009/9/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 苏国税函[2007] 2007/6/2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赣财购[2011]2号 2011/2/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鲁财采[2013]1号 2013/1/31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申请加入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 2014/11/1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鲁财采[2016]19 2016/8/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考评办 浙财采监[2012] 2012/4/6
关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通批量获取政府 2024/4/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 川财采[2023]14 202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