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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9]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8
实施时间: 2009-8-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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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征收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3〕098号)、《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3〕099号)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5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税收属地化征管,加强税源管理,规范和完善税收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调查(以下简称“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源调查的范围
  异地经营纳税人是指在我市区县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在注册登记区县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表现形式为:在本区县注册登记,在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简称“本区登记,外区经营”)或者在外区县注册登记,在本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简称“外区登记,本区经营”)。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为准。
  各地税局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异地经营纳税人逐户进行税源信息调查,对下列已明文规定税收管辖权的纳税人,在调查中予以确认。
  (一)市级固定收入行业、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行业和汇总纳税的连锁企业(见附件一),仍由直属局负责征管。
  市级固定收入行业包括: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企业。
  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包括: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务局、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铁集团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一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建设投资公司、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主营企业等。
  (二)按规定由相关区县代征的市级固定收入企业(见附件二),仍由确定的代征区县负责征管。
  (三)生产经营地坐落于武清逸仙园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汉沽化工小区和市开发区西区的企事业单位,仍由开发区负责征管。
  (四)2003年财税体制改革中,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保留的异地经营企业,仍由“三区”负责征管。即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以2002年税收收入为基数确定的市开发区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和保税区、市高新区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以及由市财政确认的特殊行业的较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名单另行下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仍分别按《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津财办〔2006〕17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规定执行。
  二、税源调查的方法步骤
  全市税源调查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历时四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9年8月)
  1.市局成立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刘健、张家林同志,成员单位为征管处、企业所得税处、流转税处、地方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计会处、信息化处、信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
  各地税局相应成立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调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专项小组应由局长任组长,由税管科、计会科、稽查科等相关科室为成员,组织实施此次调查工作。专项小组和联络员名单请于8月31日前以电子信息形式传至市局征管处。
  2.征管处会税口各处组织协调此次税源调查工作、召开预备会议,商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分析。
  (二)调查阶段(2009年9月)
  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调查专项工作与房产税、土地税的税源调查工作一并进行。
  1.市局信息中心通过系统调取全市纳税人清册,建立“纳税人基本信息库”(以下简称“基本信息库”),各地税局均可登陆“基本信息库”,查询全市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并可通过“基本信息库”填制税源调查信息,生成“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调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2.各地税局专项小组可以通过“基本信息库”提供的全市纳税人清册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各地税局纳税人清册,并按管理(综合)所(以下简称“各所”)、管理员进行户籍分配。
  3、各所组织税管员对行政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摸清底数,再与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初步确认纳税人是否属于异地经营;对初步认定为异地经营纳税人采取分片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源调查,对经核查采集到的异地经营纳税人(包括“本区登记,外区经营”和“外区登记,本区经营”)的税务登记信息与全市纳税人清册进行比对分析,进一步确认异地经营纳税人名单。对税管员确认无误的异地经营纳税人信息,税管员登陆“基本信息库”填报相关信息,打印“调查表”,签字确认后报所长审核;各所审核税管员填制的各项信息、打印该所“调查表”,所长签字确认后加盖各所公章报专项小组审核。
  4.各地税局专项小组审核各所填制的各项信息,打印该局“调查表”,由局长签字确认加盖区县地税局公章后,连同电子信息一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核实确认阶段(2009年10月)
  领导小组对此次税源调查采集到的异地经营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于10月15日前通过“基本信息库”进行发布,请各地税局进行核实确认。各地税局登陆“基本信息库”填制确认信息,打印“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信息确认表”,局长签字加盖区县地税局公章,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如对市局公布的异地经营纳税人税源信息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各局应提供国土房管、民政、地名办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作为附件。
  (四)最终确认阶段(2009年11月)
  领导小组对各局确认的税源信息进行归集,对注册登记地税务机关与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的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于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信息发布。如有关单位仍有异议的,请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进行最终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税源调查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属地化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确定主要领导负责,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结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税源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各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税源调查的范围进行调查,既要认真核查“外区登记,本区经营”的纳税人信息,更要认真核查“本区登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信息。各地税局工作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税源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在调查中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此次税源调查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税局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并主动与财政、国税及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沟通信息。对税源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局负责联络的部门要负起责任,及时向市局汇报,并做好沟通,以便保质保量地完成税源调查工作。
  (四)做好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各地税局以税源调查为契机,清理漏征漏管户,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查找到的在本区县行政辖区经营,但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登陆“基本信息库”,将有关信息填入“清理漏征漏管户统计表”中,并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1.汇总纳税连锁企业名单
     2.区县局代征的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名单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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