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住房营业税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5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7
实施时间: 2009-8-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精神,现就我市个人销售以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对外销售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征收营业税。对因继承、遗嘱、离婚、赡养或扶养关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继承、遗嘱、离婚、赡养或扶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个人对外销售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征收营业税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7日印发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4/14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 1997/6/5
关于公开征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重大问题建 2014/5/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 京地税营[2006] 2006/6/2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国办发[2006]37 2006/5/2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 沪税地[2001]35 2001/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 深地税发[2011] 2011/5/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西 藏政办发[2007] 2007/3/7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7/1/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厦地税发[2008] 200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