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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7]4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30
实施时间: 2007-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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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7]4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规格:177.8×241mm,本票100份/本)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0.65元。
  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5mm,联体两联50份/本,07版)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2.9元。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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