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09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0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9-23
实施时间: 2009-9-23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26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68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9%,2009年9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8日发行结束,9月30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4年9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9月24日至9月28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9号 财政部公告2002 2002/10/24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2号 财政部公告2017 2017/1/18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7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8/12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9号 财政部公告2017 2017/1/11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55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5/4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5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10/12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8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12/23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35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11/2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19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9/23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04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