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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切实做好东北地区农业保险旱灾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9]9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9-9
实施时间: 2009-9-9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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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近一段时间,我国东北地区遭受了严重旱灾影响。8月下旬,温家宝总理在检查指导抗旱减灾工作时,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及时进行农业保险理赔,确保保险赔偿款早日兑现给受灾群众”。为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受灾农户生产生活的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到灾后理赔工作的重要性。灾后理赔工作关系到广大受灾农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灾区的和谐稳定。灾后理赔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意义重大,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要把做好灾后理赔工作作为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做好查勘定损工作。要结合当地受灾情况,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成立工作小组,逐村逐户进行灾情查勘和定损,确保查勘定损的科学、合理和公正。
  三、要切实做好灾后理赔服务。要做到理赔政策公开、理赔流程公开、理赔结果公开和查勘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对于已确定损失的,要在定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切实帮助解决受灾农民生产生活问题。
  四、要强化理赔监管力度。严防出现保险公司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确保农业保险赔款及时准确到位。保监会将适时对理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要做好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16时前将《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旱灾理赔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将灾后理赔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事例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联 系 人: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
  传 真:010-66288091
  E-mail:nybx@circ.gov.cn
  附件: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旱灾理赔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

相关附件:
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旱灾理赔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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