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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8]2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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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
  税收征管业务流程重组和流程优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税收科学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重组优化工作的重要性、综合性和长期性,按照“保留好的,优化差的,精简多的,再造缺的”重组优化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两个减负”的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执法风险。市局改革办、规范办将根据省局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结合各基层单位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以下简称《业务规程》)。
  二、省局征管业务流程重组项目与《业务规程》的衔接
  (一) 设立税务登记
  《业务规程》中设立登记、扣缴登记、临时税源注册业务工作规程,统一使用新的《税务登记表》(详见省局文件附件),原由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DJ040(2007年版)、《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DJ041(2007年版)、《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42(2007年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43(2007年版)等不再使用。除上述表证单书变更外,设立登记、扣缴登记、临时税源注册业务工作规程的其他方面按《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
  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按《业务规程》的申报征收业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1.对纳税人首次领购地税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发票的办法,即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首次领购地税发票时,对申请购票属于限额、限量范围内,应按《业务规程》规定的程序即时审核供应发票。限额是指面额为百位(含百位)以下手写发票和面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定额发票。限量是指前台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核算水平和经营范围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初次发票供应量,每个品种可供应2本以下(含2本);对从事餐饮娱乐业的业户,每个品种可供应5本以下(含5本)。
  2.对纳税人申请领购超限额或限量的定额发票和手写发票,以及申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和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应按《业务规程》规定的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供应发票。前台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申请传递到相应的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填写《实地调查表》,并经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确定其购票种类、数量和面额,再由办税服务厅前台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在办税服务厅前台领购发票。
  3.市局《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56号)中大额发票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千元位以上(含千元位)和无限额的手写发票、定额发票5000元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特殊行业发票包括的范围维持不变。
  三、上述规定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省局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省内外出经营管理、税前纳税认定、发票验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四个业务流程,待省局进一步明确后执行,具体执行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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