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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09]2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7-16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4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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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省级统筹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及人员。
  (二)省级统筹原则: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方便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确保基金完整安全,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过去各地操作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逐步予以规范,原有办法最迟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个体参保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省内转移时,只转移参保缴费纪录,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省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使用,省、市(州、地)两级分别管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由省统一调剂使用。从2009年度起,各地不再上缴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规定的省级调剂金。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属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基金暂存当地,条件成熟后,结余基金逐步集中到省。各地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的,可在年初制定计划或年中根据需要,由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使用意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按照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全省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一开发使用业务软件,建立省和市(州、地)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逐步集中到省。逐步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信息化。
  (五)建立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条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履行政府对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应尽的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向各地下达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年终统一考核。对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省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按未完成数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减,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弥补。
  省每年综合考核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工作所需;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制定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民生、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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