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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经〔2009〕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26
实施时间: 2009-4-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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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作业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己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1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市县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按补贴资金需求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各行署、市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操作方法,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操作方法,报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核准后实行。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汽车摩托车下乡组织实施工作由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完善政策建议,确保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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