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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经[2009]5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8-24
实施时间: 2009-8-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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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支持重点和内容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双进工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政人员培训、标准化菜市场)、“(地市级以上城市)早餐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标准化社区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屠宰监督技术支持系统、定点企业联通监管系统、肉制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大型企业冷链建设)、二手车市场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等。
  二、申报程序
  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确定的项目数量、资金额度,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发当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论证,向当地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组织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项报财政部、商务部。申报项目时需提报: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情况;4、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入使用及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项目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下达资金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
  (二)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掌握,并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四、监督管理
  财政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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