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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3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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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

  为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8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分类管理思路,优化我局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缴税方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实现“两个减负”。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缴税方式,对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开发、南沙区地方税务局等(以下简称“市内各区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不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广“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
  根据目前采取“电话报税”的个体工商户是通过ETS系统缴税,且大部分业户都不使用地税发票的实际情况,对市内各区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不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批量扣税”的申报缴税方式,每月对定额部分按“批量扣税”方式直接扣税,扣缴成功视同纳税申报。有其他申报的,可采取“门前报税”方式申报缴税。
  对领购使用国税发票而不领购地税发票的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一般情况应作“批量扣税”方式征收,如出现开具国税发票额高于核定额的差额部分,可采取“门前报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为“电话报税”方式。
  (二)对市内各区局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后面四个单位以下简称“二区二市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在现行申报缴税方式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网上报税”方式。
  对市内各区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仍维持“电话报税”的申报缴税方式。有其他申报的,可采取“门前报税”方式申报缴税。对市内各区局和二区二市局管辖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如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账册健全、核算正确完整的,在现行申报缴税方式的基础上,应逐步推行“网上报税”方式。
  三、实施步骤
  (一)推广“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
  对二区二市局,维持现行的“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不变。对市内各区局,鉴于推广“批量扣税”申报缴税方式的工作量和“大集中”系统支持程度等实际情况,实施工作将采取稳步推进,先试行后推广,分期分批转换的方法。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由税务部门批准确定业户的申报缴税方式。
  第一阶段: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
  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要做好面上的宣传发动工作(包括媒体公告和网上宣传),市内各区局要对经管个体工商户进行具体推广“批量扣税”工作的宣传发动,并做好实施准备。
  第二阶段:试行阶段(2008年12月)。
  在试行阶段,市内各区局分别选取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批量扣税”转换试点。由有修改纳税核定权限的工作人员在“广东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负责修改纳税核定事项:申报方式变更为“简易申报”,ETS缴款方式变更为“批量预储扣税”。
  第三阶段:推广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
  市内各区局在总结试行工作经验后开展推广工作,分期分批进行申报方式转换。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转换工作既可采取专人修改方式,也可采用逐户进行核定确认方式。
  1. 专人修改方式
  对需要转换为“批量扣税”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内各区局进行核实、确认并提出具体名单,由有修改纳税核定权限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修改;对专人修改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业户问题,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进行核实和跟踪处理后,按“大集中”系统申报方式文书审批流程完成变更修改工作。
  2. 逐户进行核定确认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内各区局在进行专人修改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结合每年的“定期定额核定”工作一并进行“批量扣税”的转换,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核实和跟踪处理后,按“大集中”系统申报方式文书审批流程完成核定和变更修改工作。
  市内各区局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发票的变化情况,及时对个体工商户采取的“批量扣税”或“电话报税”申报缴税方式进行调整,调整期内个体工商户可通过“门前报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税。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9年5月)。
  市内各区局进行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经验和成效的总结,分别对业户采用“批量扣税”、“电话报税”、“网上报税”和“门前报税”等申报缴税方式的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加强个体工商户征管工作的意见,并请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市内各区局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按是否领购地税发票的情况,确定“批量扣税”或“电话报税”申报缴税方式(特别要求也可选择“门前报税”或“网上报税”的申报缴税方式),具体操作按“大集中”系统申报方式文书流程进行审批。
  (二)推行“网上报税”申报缴税方式
  从2008年11月开始,市内各区局和二区二市局对管辖的部分条件成熟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领购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在现行申报缴税方式基础上,逐步推行“网上报税”方式。对属于重点税源的个体工商户,其收入额的核算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并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推行“网上报税”方式和财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优化我局管辖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是适应形势发展,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难和缓解税务机关征收压力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优化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积极对纳税人宣传、进行辅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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