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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09]5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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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精神,积极帮助防范和化解我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切实做好湖南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
  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二、担保机构申请补助条件
  1、在湖南境内依法设立的、省属和市州所属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县属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3、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8、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9、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1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三、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补偿范围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1、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2、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四、 资金补助标准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按照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给予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
  五、 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1、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先登录http://202.109.194.154/进行注册,并向市州商务局提供下列纸质资料、加盖单位公章(A4纸印刷并装订2份上报):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资料。
  2、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前和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各市县担保机构应分别于2009年9月20日和2010年1月20日前向市州商务部门申报材料,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联审后于2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料报送省商务厅。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各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在联合审查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是否为中小商贸企业时,请登录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查询界定。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向担保机构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由省商务厅将申报材料退回给申报单位。
  六、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州财政部门参与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联系人:沈坚 联系电话:0731-85165183
  省商务厅联系人:刘建平 联系电话:0731-82287098
  附件: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九年九月七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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