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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农发行字[2001]192号
发文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 2001-9-25
实施时间: 2001-9-25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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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 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稽核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
  (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稽核
  第八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稽核。主要检查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设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机制的执行情况,并对其严密性、有效性作出客观评价。
  第九条 资产管理的稽核。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稽核。主要检查反映各项资产占用的准确性,资产来源的合法、合规以及核算的正确性。对于受指标管理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等不得超出上级行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第十条 负债管理的稽核。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委托存款以及其他负债等的稽核。主要检查粮棉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分解的及时性,各项存款应付存款利息核算的准确性,其他负债应按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定期清理。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管理的稽核。包括系统内存放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存放同业款项、联行往账、联行来账等往来资金的稽核。主要检查往来资金利息计算的正确性,资金调度、联行往来对账和清算的及时性,同业往来资金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 营业收入管理的稽核。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的稽核。主要检查贷款额和贷款占用形态的准确性,核实利率的使用和利息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第十三条 成本管理的稽核。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的稽核。主要检查:
  (一)利息支出的稽核。各种存款计息范围和利率的执行以及计付利息的正确性。
  (二)业务管理费的稽核。包括财务计划指标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稽核。重点检查虚列费用支出。转移资金等形成账外资金;挤占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将专项费用列作非专项费用,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规预提等问题。
  (三)其他营业支出的稽核。主要检查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外币汇兑损失和其他支出列支的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 税金及附加支出的稽核。主要检查税金和附加支出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率计提和交纳的情况。
  第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的稽核。主要检查营业外收入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有的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入账的情况;营业外支出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列支情况。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的稽核。主要检查上级行核拨的营运资金的核算、以及对农行划转财产转增分辖营运资金账务核算的合规性。资本公积增加来源、计价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稽核。主要是对自行建造、有偿购买的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和核算的稽核。主要检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的合规情况。
  第四章 会计核算及支付结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及支付结算业务内控制度的稽核。审查会计核算及支付结算业务内控制度的严密性。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检查会计核算十六项基本原则的执行情况,会计核算质量“五无、六相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的稽核。主要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和结转情况;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账务组织的稽核。主要检查各种账簿记载的及时性,轧账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会计决算报表的稽核。主要检查会计报表编报的及时性,数字反映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印章、密押(编押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稽核。检查印、押、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对已停用、作废印章的处理情况;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销毁等登记制度的落实以及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的稽核。主要检查计算机操作人员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和移交手续的落实情况及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稽核。主要检查支付结算原则和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稽核。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批准手续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纳业务的稽核。主要检查出纳工作原则执行情况、现金收付业务的合规性,有价物品和库房管理以及查库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稽核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准备阶段。稽核部门在开展财务会计现场稽核工作前,应按稽核工作计划或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本次稽核项目,包括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和稽核期限等,组成稽核工作组,制定稽核实施方案,搜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提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实施阶段。稽核组进驻被稽核单位后,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被稽核单位领导说明本次财务会计稽核的目的与要求,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
  (二)听取有关人员根据稽核要求所作出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专题情况汇报。
  (三)被稽核单位要按稽核组要求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结论性意见)等有关资料,被稽核单位不得拖延、拒绝,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根据拟定的财务会计稽核方案,采用各种稽核分析方法分别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取得证明材料,记入稽核工作底稿。
  (六)对稽核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并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对查出的事实进行判断和综合分析,并根据稽核依据对稽核出来的问题进行定性,对稽核内容作出稽核结论。
  (七)对稽核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稽核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可不作结论性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已核实的问题要按类别和性质进行整理、汇总,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稽核的报告阶段。稽核组向派出机构提出稽核报告 前,应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对被稽核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稽核组要作进一步审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对稽核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对意见不一致的,要将被稽核单位意见与稽核报告一并报送派出机构的稽核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稽核项目办理完毕,应将稽核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文书及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稽核处理
  第三十四条 稽核部门依据行领导签批的稽核报告,依据国家有关处罚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办法》(农发行字[1999]85号)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文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格式见农发行字[1998]157号),由稽核行的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被稽核单位对稽核处理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并写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稽核行。
  第三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行稽核部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处理决定的认可。上级行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复审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财务会计稽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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