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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行社企业营业税计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9]2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
实施时间: 2009-9-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72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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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在未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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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zcip2007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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