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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9]2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7
实施时间: 2009-8-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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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9]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经批准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局主管税务部门应在送达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向其送达《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各局自印)。
  二、各局应成立由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流程,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问题。自接到纳税人重新检测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检测,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统一按照每户每年370元收取。对于已经按照每户每年450元收取,且服务期限超过2009年7月1日的用户,经与服务单位协调,各局应要求服务单位按照每户每月7元的标准计算2009年7月后的应退费用总额,并与纳税人协商采用延长服务期限、核减下一年度技术维护费和及时退还等其中一种返还方式。
  四、各局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收费的监督工作。除发改价格[2006]1341号和京发改[2009]13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未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其它费用。
  五、各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23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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