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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水利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函
发文文号: 穗水函[2003]18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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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99号)规定,经核定,本文附件所列广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堤围防护费按“专业批发”标准)(即按销售收入的0.5‰)计缴。
  附件: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企业名单
  广州市水利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附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企业名单
  
  附注:广州保税区环岛贸易有限公司下半年堤围防护费先暂停征收,如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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