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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办发[2008]6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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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不影响正常的减免税审批批复的办理,在独立的减免税管理模块开发上线运行前,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暂时由手工办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主办处室初审工作底稿
  2.提请补充资料工作底稿
  3.补正通知书
  4.延长审批期限审批表
  5.审批延长通知书
  6.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7.实地核查委托书
  8.实地核查告知书
  9.XX处减免税审批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10.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和省局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做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组织)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局成立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规、税政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税政业务处、法规处、征管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审批事项的审议工作。主办处室负责召集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主持。
  第四条   省局减免税审批实行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和主办处室集体审议并会签法规处相结合的办法。
  以下事项由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后交由主办处室执行。
  (一)对于每户每次申请(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事项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涉及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对申请时税额无法确定的,审批税额标准按该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税额)确定。
  (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有争议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四)其他需要提交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事项。
  除以上四项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审批事项由主办处室集体审议决定并会签法规处后执行。
  第五条 省局应将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具体审批项目需公布的信息由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主办处室提交纳税人服务中心公布。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省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局接到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省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该项审批期限从收到全部补充资料之日算起。
  联合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应当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七条 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减免税申请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核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及时逐级上报。
  第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省局的减免税审批申请,由省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统一登记、分发。主办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先登记备案后再进行办理。
  第九条 属于应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其审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主办处室主办人员于收到办公室分办的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议集体审议。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或金额等内容。
  (二)主办处室于2日内就主办人员形成的初审意见召开处务会议,对该项减免税申请及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定和会议纪要。
  (三)主办处室于初审意见形成之日起3日内召集召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并将初审意见提交会议集体审议。
  (四)主办处室于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当天,就审议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审议决定于3日内起草审批公文、跟进公文的签发等流转环节至发文完毕。
  (五)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等。
  (六)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做出的决定,由省局局长(或省局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执行。
  第十条 属于应由主办处室集体审议决定并会签法规处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其审议程序如下:
  (一)主办处室主办人员于收到办公室分办的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议集体审议;
  (二)主办处室于3日内就主办人员形成的初审意见召开处务会议,对该项减免税申请及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定和会议纪要。
  (三)主办处室将审批决定发文稿送法规处会签,法规处于收到会签稿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
  (四)主办处室于收到会签意见之日起3日内负责跟进公文的签发等流转环节至发文完毕。
  第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处室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处室应当以局正式公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下级税务机关初核意见以及实地核查报告、省局内外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初审意见、各环节工作底稿等材料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随公文的流转自动移送下一环节。
  第十四条 需联合其他部门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我局部分的审批按照本规程规定完成相关程序后,会签其他部门意见后执行。
  第十五条 减免税审批发文自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由主管地税机关代送达纳税人,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减免税审批发文自制发之日起3日内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由主办处室以一案一件的形式整理归档,统一交由省局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应对其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下同)等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情况,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同时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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