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9]7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8
实施时间: 2009-9-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4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征免营业税如何界定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有关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无论补偿费用是否来源于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一、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 武政[2004]39号 2004/6/20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 粤财法[2013]66 2013/10/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亚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计入房产 甬地税二[2001] 2001/8/1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13]20 2013/10/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商品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沈地税发[2007] 2007/9/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 湘地税函[2004] 2004/2/1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琼地税函[2011] 2011/2/17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 金地税政函[200 2002/10/3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 琼价费管[2011] 2011/3/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 黔地税发[2008] 20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