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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5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4-28
实施时间: 2003-4-2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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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二○○三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要点》(青办发[2003]16号)的要求,全省将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检查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和兑现情况。现就抓好当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村村减负、户户受益政策
  在整个改革试点过程中,我省个别农牧户出现了增负现象,主要原因一是承包土地较多的农户和养畜较多的牧户受常产、牲畜计税定额的调整,负担较改革前略有增加(据了解这类情况在全省是极个别现象);二是由于改革前欠税和“三提五统”征收工作不到位使得总体负担较轻,改革后按新税制统一征收,即出现了个别农牧户增负的现象。对上述增负问题,各县在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已通过相应调整计税要素进行了解决,另一方面用减免农牧业税收的办法给予了照顾。今后,在总体政策不调整的前提下要继续通过减免等办法把个别农牧户的增负部分减下来,真正落实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政策要求。
  二、坚决防止各项涉农涉牧负担反弹
  各地要认真检查涉及当地农牧民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大督办力度,防止负担反弹。检查和督办的重点是:第一,当地是否存在未经农牧民同意强行搞“两工折资”的问题;第二,有无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搭车收费的现象;第三,有无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农牧民负担项目,借“一事一议”搞摊派;第四,是否存在农牧民水费、电费涨价过高现象;第五,是否存在不顾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变相收取屠宰税,突击清收税费尾欠等问题。
  三、抓紧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准备工作
  2002年省财政在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中对各地的农业特产税按1998年至2000年三年平均实征数给予了补助。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我省目前已具备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各县的财力缺口由各县自行化解,同时由省财政向中央积极争取转移支付补助照顾。因此,各地要从现在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深化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各地要把完善配套改革作为实现“三个确保”、巩固和扩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工作来抓,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县、乡实际,深化县、乡(镇)行政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并以乡(镇)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落实政事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要规范村级财务,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牧区上层建筑的变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农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省下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下达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今年将不作调整。省内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管好用好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原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不减少和按项目转移资金的用途不被变相挪用。重点强化县一级的监管职责,县对乡镇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以块为主管理,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项目,县级财政部门管资金,联合行文下达。县本级财政不得挪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地在保障村级支出维持改革前运转水平的前提下,对尚有结余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以县为单位做适当调整,调剂用于乡村义务教育支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重点抓好对村级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完善村级收入和支出管理。农牧业税附加因属村级集体资金务必坚持“乡管村用”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并注意兼顾相邻地区之间的相对平衡,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原“三提留”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村干部补贴、五保户补助、村级管理费以及村护林员、防疫员、卫生员的补贴要首先用按新税制征收农牧业正税的2096附加税资金安排,不足部分再以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做好规范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标准的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以县为单位,对所属乡村两级的各项补贴执行标准提出一个浮动范围,研究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村(组、社)干部及其管理人员报酬执行标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切实发挥这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加快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各地要紧密结合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资金以县级管理为主,也可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对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教师工资由县级统一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分配标准应该因地制宜,分类确定补助标准,按在校生人数下达到各学区,总的原则是要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为基本前提。在教育补助资金的分配顺序上,首先要维持正常的教育开支;其次要用于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开支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另外,对义务教育阶段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应按当地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健全和完善农牧业税减免制度
  各地要按照国发[2003]1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军烈属的农牧业税减免力度。同时,改进农牧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要适应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稳定的农牧业税减免资金渠道,县级财政可从农牧业税征收总额中预留一定的减免机动资金或在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农牧业税减免。
  九、进一步做好清理和消化乡村债务的工作
  对化解乡村债务问题省上不作统一要求 由各地通过加快发展农牧区经济、深化农牧区改革、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一般以县为主进行安排,在防止发生新债务的基础上组织各乡(镇)进行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并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
  十、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继续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当前农牧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将其摆到突出位置,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各级税改办要稳定工作力量,做到工作不停、机构不撤、人员队伍不散;省派驻各地的工作组实行部门联点负责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积极稳妥、深入全面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同时,要继续做好对各项改革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农牧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要注重加强对从事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各地接到本通知以后要立即采取行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政策,并于5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税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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