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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4]1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2-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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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
  (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即可终止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或社会保险业务代理的办法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实行先缴后补办法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凭缴费凭据和《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按季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代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季向受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被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手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将统一代扣被安置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划转至县(区)就业服务机构。
  受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对用人单位请求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原则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原企业整体没有参保的确需就业部门代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承办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资金时,需按规定对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手续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关于税收减免政策问题
  (一)现有民营加工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政策优惠。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签订劳动合同1年的,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2年的,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3年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原职工总人数比例免征所得税,即达到1%以上,每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3.33%。
  (二)新办的民营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政策优惠。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免征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原职工总人数比例减征所得税,即达到1%以上,每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3.33%。
  三、关于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将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范围调整到集体企业所有登记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按失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时,享受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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