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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7]12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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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六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2007年8月
  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有关决定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获取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获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之一。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十)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步伐
  (一)全面实行“收缴分离”的征管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除按要求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对其他非税收入,要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各种附加仍由税务部门代征;其他非税收入数额大或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征收,再由征收单位按规定要求汇缴到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要结合“金财工程”的实施,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切实加强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要结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征收部门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改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给予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支出。
  (三)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除应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使用税票外,凡需出具财政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都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强化财政票据的印刷、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票据领购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票据,不准转借、转让、混用、串用财政票据或自立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四)进一步理顺非税收入缴拨关系
  凡是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所有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业务,都要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对违反规定者,由上级财政部门在两级结算时将隐瞒、截留的资金如数扣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制度
  一是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防止多收滥罚,应收不收、擅自减免等行为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要从政府非税收入立项、征收、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对已经结余的非税收入资金,作为来源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更不能用于滥发奖金和发放未经批准的津贴补贴。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专款专用的预算编制办法,资金结余实行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入,要加大调控力度,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三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二)健全综合预算编审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预算审核机制,完善综合预算编制方法,严格和规范单位预算编审程序。加强预算编制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将部门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同时,改变财政专户资金拨款方式,除中央和省政府确定有明确支出范围的以外,资金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及其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的分类档次,合理确定定员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的单位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包括批准留用资金及其他收入)补充经费开支的比例。确定的比例既要体现部门预算的公平及公正性,又要调动单位依法收取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经营国有资产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安排和及时拨付。
  四、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是按照《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02]891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建立起规范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开展年度稽查工作,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各项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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