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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02]2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4-24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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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各地州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差距的扩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自治区决定,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改革方案,自治区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此项改革是党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战略思想和实现共同富裕思想、以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根据中央改革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贯彻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享范围和比例
  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直属企业所得税,各类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自治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自治区本级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自治区本级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3、各地州市所属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以外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所得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分享)为中央与各地州市的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各地州市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各地州市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4、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自治区、各地州市三级共享收入。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成50%,自治区分成10%,各地州市分成40%;2003年中央分成60%,自治区分成10%,各地州市分成3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现行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基期收入中的非正常收入应予调整。
  (三)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各省市区之间进行分配
  在纳入所得税共享范围的企业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所属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所属公司、联通集团所属公司、各类保险所属公司、交通银行等属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改革后,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实行集中缴库的办法。中央决定将跨地区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在有关省市区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税收平时先缴入中央国库,每月月终后5日内由中央将分公司所在地地方分享的所得税退还各省区,划入自治区级国库。年终,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由中央和有关省市区进行清算。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四)中央集中所得税增量向地方转移支付
  根据中央不集中财力的改革原则,中央财政因这次改革增加的所得税收入增量,全部采用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向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分配,由地方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保障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各地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自治区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各地国库,相应扣减中央、自治区对地方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将相应扣减基数返还或增加基数上解。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分享问题。为便于征管和操作,自治区决定对于上市公司以外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分享,各地按规定比例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留归当地财政。此类企业如果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按中央与各地州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当地国库。自治区境内跨地区经营的地州市直属企业所得税,也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和分享。
  四、其他问题
  (一)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州市分享的所得税在地州市内部的分享办法,按照本改革方案和有利于税收征管、方便操作、便于核对的原则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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