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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2]15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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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现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为加强自治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自治区成立了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见新政办〔2002〕134号通知),由自治区国税局、交通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监察厅等六部门组成。下设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和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出现,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二、关于人员划转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基数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办发〔2002〕4号文件通知核定,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范围限于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文件时的在册人员;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车购税稽征人员接收划转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单位干部。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考试合格,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全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录用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由人事部审批下达。考试录用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职工。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交通部组织考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凡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接收。
  三、关于报名、考试及录用
  (一)报考对象。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以及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报名工作。车购税稽征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负责组织,并将报名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发放准考证。
  (四)考试语种。鉴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此次考试分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三种试卷。参加汉语考试人员的统一使用全国汉语试卷考试。参加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试卷考试的人员考试开始前集中考场封闭,汉语考试开始后,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试卷拆封、翻译,然后进行答卷。
  (五)考务工作。考务工作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考点设在乌鲁木齐市,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场实行双人监考,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
  (六)关于分数线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事业单位干部合格分数线分地、州、市,分汉语、民考汉、民考民等三个类别划定;职工合格分数线按汉语、民语两个类别按全区统一标准划定。关于各民族语言考试范围明确如下:汉语范围为汉族考生参加汉语考试的;民考汉范围为少数民族考生使用汉语答卷的;民考民范围为少数民族参加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考试的。
  (七)关于考核工作。对笔试合格者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八)关于录用工作。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录用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分地、州、市;分汉语、民考汉、民考民等类别,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及自治区确定的录用比例录用;职工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分汉语、民语两个类别录用。录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并依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审批后,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四、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由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具体意见,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商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安置渠道为:到自治区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原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按照国办发〔2002〕4号通知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五、照顾办法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一)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自治区级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地、州、市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的自治区级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地、州、市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加10分。
  (二)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六、其他事项
  (一)工作日程安排
  9月30日前完成机构组成、方案拟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公示等工作。
  10月31日前完成报名情况分析、笔试考点、考场设置、试卷需求数量等各项准备工作。
  11月20日前上报报名情况统计表、发放准考证。
  12月15日组织笔试。
  2003年1月中旬拟确定考试合格成绩分数线,公布考试成绩。
  2003年1月下旬拟组织考核,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2003年2月底前拟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二)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工作期间,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分流安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要求和规定,协调、衔接和处理好车购税征收的有关工作。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家税务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反映。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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