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继续给予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2]15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促进我区民族贸易企业的发展,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从事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给予免征2001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委托开展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函 2014/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 桂国税函[2008] 2008/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 桂国税函[2007] 2007/3/2
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 工信厅联消费函 2016/9/8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 云财税[2001]34 200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