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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五保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4]3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3-18
实施时间: 2004-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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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五保供养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以及村级组织的作用,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五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五保工作的重要性。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最需要照顾的群体,需要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关系到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在农业税附加等村级集体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的补助资金中,要确保有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各乡(镇)、村要核准五保对象人数,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要建立县(市)、乡(镇)两级五保对象档案,并保证每个五保对象的实际供养标准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使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总额,经县级财政部门核准,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问题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乡(镇)民政部门与财政、农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督促落实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共同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安排工作。要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真正解决五保对象目前所面临的生活和就医的实际困难。
  三、重视和做好敬老院的建设工作。各地要对现有敬老院进行整合、归并、重组,撤销一些居住条件差、入住人员少、管理不规范的敬老院,合理规划和保留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敬老院,按照小院并大院、弱院并强院的原则,提高敬老院的规模、档次和服务功能,根据条件可以实行跨乡镇供养。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发展院办经济,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增加服务设施。要加强敬老院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促进敬老院的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四、各级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五保对象生活安排总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有专人具体分管这项工作。各地要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经费、粮油供给、冬季取暖、干部包户、群众互助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要入院入户,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村级组织要具体做好五保对象的生活安排工作,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继续发动村民开展互助互济,逐步扩大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范围,确保每个五保对象的供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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