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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4]12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9
实施时间: 2006-8-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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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2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控制村级支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实现“三个确保”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坚决禁止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应对达标升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涉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无论是何种形式,一律禁止。农村兴办各项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脱离村情民意开展统一达标升级活动。
  二、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摊派集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集资和罚款;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认真整顿和清理经营性收费项目,凡是承担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将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从严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从严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报经同级党委或政府审定,予以统筹安排。检查评比所需费用,一律不得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四、切实减轻报刊征订费用
  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纠风办、减负办和党委宣传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村级报刊征订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纠字〔2002〕9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村级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经济条件好的,大村年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左右;经济条件一般的,中等村年订阅费用控制在700元以内;经济条件差的,小村年订阅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
  各部门均不得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将村级组织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报刊。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收费发行。
  农民订阅报刊要坚持自愿的原则。
  五、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也不得以还债付息等为理由,擅自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的使用,须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实行“村有乡管村用”。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干部的报酬补贴、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三项经常性开支。开支标准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形式采取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编制行政村用款计划,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下达到各行政村。年度内各行政村发生的开支款项,须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初各村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乡镇财政部门核报或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支付。
  六、严格控制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
  要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村级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每个村享受补贴的村干部大村不超过5—7人,小村不超过3—5人。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优秀干部带薪到村任职。村组干部可实行交叉任职,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以由村干部兼任。村组规模偏小的,可通过撤并村组等办法减少干部人数。撤并村组要因地制宜,坚持自愿、合理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严禁强迫命令。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确定。村组干部年报酬最高额不超过当地农牧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150%。
  原由乡统筹支出的村计划生育费用,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安排。
  七、村级支出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
  村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并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保障运转。首先要保证村组干部报酬的兑现和村级组织办公、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落实。要严格确定五保户对象及其供养标准。
  八、坚持村集体招待费“零开支”制度
  严格干部下乡接待制度。自治区、地、市、县干部到村工作一律不得在村里就餐;乡镇干部到村里工作原则上也不在村里就餐。村干部公务出差可酌情报销补助费,补助标准由乡镇政府确定。村组干部在当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严格控制村集体在交往中开支招待费,并要定期向群众公布开支情况。
  九、加强村级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县(市、区)财政、审计、农经部门对村级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和完善“村有乡管村用”制度。大力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各村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权、知情权、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十、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要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的,坚持稳定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尤其是农民群众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性,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与农民争利,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坚持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公开透明,从易到难,逐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努力探索新时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领域、新途径,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与农民收入增加的协调发展。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开发,经营管理好村集体农场、果园、养殖场、大棚、加工厂等生产项目,提高效益,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加快地下水和“四荒”资源开发,扩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发展以乡镇企业为主的二、三产业。盘活现有村级集体资产,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承包土地或由农民无偿代牧牲畜。已占有的土地要一律限期无偿退还给村组,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十一、严肃查处加重村级和农民负担的行为
  切实加强对村级和农民负担状况的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积极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加重村级和农民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等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大力减轻村级和农民负担,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一件大事,也是保证村级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的要求,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为减轻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全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务求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取得成效。
  本规定由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规范自治区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分配资金和自治区各级专项配套资金用于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一、为确保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投入不得低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应低于财政对乡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5%。人口较多的乡(镇)应适当提高资金分配标准;
  三、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入乡(镇)财政所或结算中心,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条 使用范围
  一、乡(镇)、村(组)计划生育服务站(室)设备配置;
  二、乡(镇)、村(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
  三、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金补助;
  四、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兑现和奖励;
  五、其它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计划生育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期拨入乡镇财政所管理,暂未建立财政所的乡镇,可由县财政代管;
  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会计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县(市)计划生育部门集中实行政府采购,对新建、改造、维修项目实行工程统一招标。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坚持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一、自治区、州(市、地)、县(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足额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州(市、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足额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本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第五条 违纪处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切实用于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如有上述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对贪污、改变资金用途或借计划生育工作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牧民负担等违纪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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