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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农字[2004]3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7
实施时间: 2004-12-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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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契税直接征收有关精神。各级征收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契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直接征收的地方,在如期终止委托代征的同时,要做到票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结算清楚,有关交接手续全面、完整;暂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过渡办法,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直接征收。
  二、积极开展2005年契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及时组织契税征管的调研工作,全面地了解、掌握当地大宗税源。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并从人力、物力、组织上保障直接征收的顺利实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契税征收办法;要做好契税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不管是直接征收还是采用过渡办法征收,各征收机关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
  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次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正值农业税收征收旺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的契税政策以及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及时交流、反馈契税直接征收情况。目前我省大部分征收机关都是委托代征契税,直接征收契税的经验欠缺。各地在直接征收中有何好的办法与措施请及时编写地税简报进行交流。另外,契税征管方式的变更需对《ATS系统》进行再次升级,请各征收机关予以积极的支持、配合,征收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软件公司联系,并及时报告省局。
  五、各地要在2005年2月16日前书面报告契税由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情况。内容包括:2004年的委托代征情况(代征单位数量、代征税额、支付的代征手续费金额、采用代征方式的县数量等情况);改为直接征收的组织情况(计划、步骤、措施、方法及调研、宣传等情况);2005年1月的契税直接征收情况(设立的征收点,采用的征收办法、征收程序、减免程序,组织税款等情况);“先税后证”征管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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