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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建[2005]17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05-12-14
实施时间: 2005-12-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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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站、文明样板路、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农村渡口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结合我区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全区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第六条 自治区级以下项目申报,由各地(州、市)交通局根据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通知的交通专项资金中涉及各地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交通厅、财政厅。
  第七条 由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为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通达工程项目。项目申报时应完成或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申报时间为交通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后一个月内上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接到财政部、交通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预算通知后,及时将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相关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设在交通厅的车购税资金专户,并由自治区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各建设单位。随着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专项资金的拨付应逐步过渡到按项目承担预算级次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和供应商。具体办法待时机成熟时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每月向交通厅申请一次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指一般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下同)应当依据财政预算、工程进度等情况申请拨付资金;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附件1)。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用款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书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自治区交通厅。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在报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县际及农村公路申请动员预付款时报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报送工程进度表;其他一般项目报送计划及设计批复等相关资料,申请交通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提出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在收到项目人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审核,并按同意金额拨付各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汇编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时抄报交通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年底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财政厅对账无误后,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办理预算指标结转手续。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收回并归集到自治区交通厅车购税专户。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我区相应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交通厅对上年结余专项资金提出具体支出预算,商自治区财政厅后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其中地(州、市)级项目竣工决算需先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报交通厅审核。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交通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组织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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