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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16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0
实施时间: 2006-8-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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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型住房市场交易价格且不能书面出具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合理方法(如要求交易双方书面出具有关真实性的法律声明、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提供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等)核定其住房转让收入。
  二、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有关凭证、资料完整、准确、有效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计算个人住房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有关凭证、资料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征收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应根据当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窗口直接征收;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契税征收部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做好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代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之规定,先按照上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根据购房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向缴纳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六、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把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载明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3)能证明转让人居住5年以上的资料(住房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或居住使用证明等材料中载明时间最早者)及复印件
  (4)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证明,如申请人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法律声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各成员拥有房产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认真核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并将原件及时退回申请人。
  3.对收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要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和鉴定。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简便办法(如减免税审批单)及时办理免税手续。
  七、各地应从加强征管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明确上述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并与委托代征单位明确有关职责和流程。同时,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要实行一次告知。
  八、各地要认真做好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解释,做好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和培训工作。要按照规定向代征单位及时支付手续费。同时,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和交易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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