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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4]16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5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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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已经废止。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省级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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