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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8]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 1998-4-14
实施时间: 1998-4-14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考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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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违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的政策,擅自降低考试合格标准,发放地方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响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的合格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标准的印制、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地人事(职改)和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自行降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效。
  三、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人事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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