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7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要求,现就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家电生产、销售、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合理制定相关价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中标销售企业应合理制定有关家电零售价格,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借家电以旧换新之机任意抬高售价、哄抬价格、变相提价或价格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购买同一品牌、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执行同一销售价格,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三、家电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由中标回收企业根据不同品种、型号,参照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附件)与消费者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废旧家电交给拆解企业的价格,由中标拆解企业与中标回收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四、各中标销售、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在销售或回收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新家电产品的品牌、产品制造商、类别、型号及其销售价格或回收价格、拆解交售价格,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相关生产销售价格的监管,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家电参考价格,协调指导旧家电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合理制定回收价格和拆解交售价格,切实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财政、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开展对中标销售、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价格的检查巡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压价、价格歧视和违反明码标价等规定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价格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和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的价格投诉举报并认真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附件: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

  注:具体价格由中标回收企业与消费者自主确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家装以旧换新 冀商流通函[202 2024/9/14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 2024/4/24
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 发改环资[2024] 2024/7/24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8/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 辽政发[2024]9号 2024/6/9
天津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印 津商流通[2024] 2024/5/8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5部 内商运字[2024] 2024/4/24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鄂经信装备[202 2022/6/9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 2011/5/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 202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