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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库[2007]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8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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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卡应用发展规范(2005-2008年)〉的通知》(哈银联发[2006]97号)规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制定了《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决定在全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为确保公务卡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实施公务卡管理制度,是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卡管理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各项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实现了实时监控。但仍存在一些预算单位利用财政部门无法监控单位提取和使用现金的实际,大量提取现金规避监管;传统的现金支付管理方式制约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预算单位难以防范和杜绝虚假发票、多开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在现金提取、保管、预借、报销工作中环节多、效率低、管理难、风险大,以及个人办理公务支付预借、报销现金不方便等问题。
  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建立公务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公务卡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公务卡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关于账户管理的要求,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前保留在国库中。
  2、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控。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革新,实现财政部门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的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执行。
  3、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通过银行卡支付结算工具,尽量减少传统现金支用方式下繁琐的管理和使用环节,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4、有利于分步实施。既要符合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具有前瞻性;也要符合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和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整体进程,具有可操作性。结合公务卡受理环境,先行试点,循序渐进,扎实推进。
  三、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务卡操作管理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
  (一)公务卡办理
  1、公务卡的办理方式。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职工申请办理。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属于个人卡。
  2、公务卡的卡种选择。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公务支出结算时,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到单位财务报销,并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还款。
  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具体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
  4、公务卡的功能设定。优先满足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功能,同时允许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单位财务部门也不能查询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
  (二)公务卡使用
  1、公务卡的标准。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0至56天的免息还款期,具体免息还款期按照各发卡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2、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
  3、各地可根据本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对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商品服务支出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三)公务卡财务报销
  1、预算单位职工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凭证。
  2、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职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3、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系统,录入消费凭证的相关信息,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审核后确定可报销金额。
  4、预算单位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前签发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确保资金在规定期间支付到公务卡。
  5、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
  (四)财政动态监控管理
  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公务卡的同时,应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信息,以满足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需要。代理银行反馈的监控信息,不仅包括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划款信息,还包括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
  (五)公务卡系统
  公务卡系统是加强公务卡管理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收集和提取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由预算单位据以办理审核报销业务,并在单位向公务卡划款时,由代理银行实时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相关信息。
  四、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代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试点阶段,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应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应用推广,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
  五、各部门应用推广公务卡制度的职责
  应用推广公务卡制度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务卡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管理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对公务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
  (二)人民银行负责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业务管理有关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三)预算单位负责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公务卡管理工作,审核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四)代理银行负责制定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内部制度,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开发并维护公务卡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动态监控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六、全省推行公务卡管理的实施步骤
  全省推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按照先省市、后县区,先试点、后扩大,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的顺序分步组织实施。
  (一)省本级:公务卡改革初期,选择10家预算单位(见附件)和2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作为公务卡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于2007年11月15日启动试点工作,2008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完成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
  (二)地市级:2008年启动试点工作,2009年完成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
  (三)县区级:2009年启动试点工作,经济较发达、用卡环境较好的县区可于2008年先行启动试点工作,2010年所有县区完成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
  七、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二)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
  (三)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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