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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预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预[2009]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7-9
实施时间: 2009-7-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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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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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预[2005]30号)规定,现就2010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预算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省直428个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试点单位(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办公用房产权归属试点单位(出租出借除外),以及产权归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权归属试点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三)申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和标准需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浴池和车库不在办公用房维修范围。
  三、编报内容
  预算单位需按要求填报《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报相关文字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请(即项目概况、维修内容等情况说明);
  (二)项目工程预算书(含电子版);
  (三)房屋产权证;
  (四)项目勘查设计文件、维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原工程竣工图纸;
  (五)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六)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需提供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书面审核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核程序
  (一)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意见。
  (二)省财政厅预算处对业务处提报的维修项目汇总排序,同时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
  (三)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维修项目的可行性和预算经费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省财政厅预算处牵头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收入进行评审。
  (五)省财政厅预算处依据评审结果,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的维修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履行审批程序。
  五、报送时间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需汇总下属预算单位的申报情况,并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
  (二)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管理处(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82606391、88797788)。
  二○○九年七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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