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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6]2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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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时间紧,业务量大,各地应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2、“新版软件”的操作手册等相关材料,各地可在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DOWN/车购税/车购税新征管软件相关目录下载,并组织人员学习。省局拟于12月23至26日组织培训。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3、“新版软件”在征收窗口的手工录入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要求高。为不影响日常征收工作,各地要做好合理安排人员、场地等工作,减轻征收窗口压力,同时,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4、各地要提前做好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票证的准备工作,保证征收车辆购置税税收票证的正常使用。
  5、“新版软件”要求省局统一录入《车购税完税证明》号码,并在征收软件内分发各地使用,未经录入号码无法使用。各地要组织对库存《车购税完税证明》进行清点顺号,扣除预留至年底的用量,剩余部分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号码应于12月21日前,由省辖市级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应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盖章后邮寄,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车购税/完税凭证目录。)
  6、为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省局决定成立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领导小组。由范霖扬副局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徐志云(流转税管理处 处长)、周玉海(计划统计处 副处长)、赵润洲(信息中心 副主任)、朱明辉(征收管理处 副处长)。
  各地在推行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可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管系统等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对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可以与省局征收管理处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省局计划统计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奚斐(流转税管理处)  025-83101431
  高晓春(信息中心)   025-83101445
  胡 亮(征收管理处)  025-83101526
  冯 军 (计划统计处)   025-831012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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