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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7]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5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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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深刻理解和把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二、各地应广泛宣传,尽快让纳税人通晓相关的政策规定,取得纳税人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宣传。对于2006年当年开具的超过90日未认证的,且需开具红字的专用发票,必须要求纳税人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原规定处理完毕,逾期应严格按总局修订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接受等情况的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开具、接受和保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特别要加强“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管理。在总局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未推广之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人机结合”等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管理,防范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所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我省原则上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手写版或自印,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格式必须以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格式为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手写版和自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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