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7]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30
实施时间: 1997-9-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抄件称:“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 2014/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 粤地税函[2007] 2007/11/1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 2007/1/1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两项准则征求意 中评协[2008]15 0001/1/1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财会[2001]1051 2001/9/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 2009/6/25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 中评协[2017]37 2017/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会[2006]3号 2007/1/1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 19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