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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4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8-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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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7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查处非法印刷发票的案件,只需证明其行为属于非法印制发票——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发放发票准印证即可,不需对其印制的发票作鉴定。
  二、对已经或者拟入帐的地税发票和从窝藏假发票窝点查出的发票的鉴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发票鉴定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38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粤地税函[2008]7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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