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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09]7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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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审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省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人民政府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委、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广东省子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财务、信息化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综合计划处。
  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划分审计范围,建立计划动态管理;承担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建设、统计等工作。
  (三)法规审理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计指南;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五)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税务审计处。
  组织审计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政法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政法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教科文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企业审计处(境外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整改监督处。
  负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十五)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审计专业技术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21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审计厅绩效审计分局为省审计厅的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承担绩效审计、管理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核定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省审计厅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三)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地级以上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地级以上市党委加强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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