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9]2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4
实施时间: 2009-6-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3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1393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工本费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0.5元面值)每本(50份,下同)2.5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1元面值)每本2.5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2元面值)每本2.5元,收费编码:127003005。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请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09年6月26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养老和 2014/12/11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5/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闽价医[2013]24 2013/6/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 京发改[2009]13 2009/6/26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青海沃赛白内障治疗 青人社厅函[201 2013/1/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 杭政函[2014]86 2014/5/29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 川卫发[2017]55 2017/4/6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2020/2/17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2]26 2002/12/15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函 闽工商函[2014] 201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