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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文件废止公告 > 废止公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9-8-28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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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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