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档[2009]19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2003年第6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过程中,由计算机网络系统形成并经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归档的,具有凭证价值的原生性电子文件。
  第三条 电子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和过程控制原则。即电子档案实行市局集中管理模式,同时,建立和落实原生性电子文件形成、保存、鉴定、归档、利用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真实性要求:可靠地保证电子档案自最终形成时起,其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当电子档案的归档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格式相同或不相同时,保证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保证记录电子档案形成、处理、归档过程中的各类凭证信息真实、可靠;能够识别电子档案发送、接收的人员和时间。
  完整性要求:确保应归档的电子档案全部归档。
  有效性要求:有效地表现电子档案所载内容,并保证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保证存储归档电子档案的载体长期有效,随着软硬件升级换代,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迁移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局税务档案管理部门是电子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原生性电子文件的形成、保存、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监控;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市局科技、信息部门是原生性电子文件归档的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原生性电子文件存储、归档的技术规范,原生性电子文件的归档、备份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相关计算机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以保证应归档的原生性电子文件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六条 市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对原生性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
  第七条 原生性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包括经过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电子文件和其它无纸质资料支持的电子文件。(具体归档内容见附件)
  第八条 原生性电子文件的分类及其档案保管期限参照相关纸质档案要求确定。
  第九条 原生性电子文件应分别采取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确保应归尽归。逻辑归档应实时进行,即原生性电子文件在系统内生成、经验证或经系统签名发出后进行归档。物理归档应在原生性电子文件完成逻辑归档后3个月内进行。
  第十条 逻辑归档应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建立机读目录,并将电子档案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一条 物理归档时应把电子档案及其相应的机读目录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脱机保存时使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一次写光盘、磁带、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载体。存储电子档案载体的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全宗号、类别号和载体编号。
  第十三条 对内容信息需套用固定模板展现的原生性电子文件,在保证能够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归档,被套用模板作为原生性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归档。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应以XML、RTF、TXT、PDF、CSV等格式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加密的原生性电子文件应在解密后进行归档。压缩的原生性电子文件应在解压缩后进行归档。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物理归档后的电子档案应及时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 备份保存的电子档案载体应专库或专柜集中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pyright tjcsw.m
  (二)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三)归档载体应远离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四)保管环境应符合防尘、防火、防鼠、防虫要求。
  (五)保管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20℃;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电子档案载体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第十八条 税务档案管理部门每年均应对电子档案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设备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及时进行电子档案的载体转换工作,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保留期满后,载体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随机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二十条 查询利用电子档案时,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使用权限认定。对确实需要提供纸质版本的,档案主管部门可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打印相关表单,加盖“电子档案查询专用章”,以证明打印件与电子原件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电子档案利用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第二十三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参照纸质税务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原生性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时间、文件格式及保管期限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 2000/7/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利用档案收费 粤价函[2013]62 2013/6/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 桂地税发[2006] 2006/9/2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机关档案工作部门整理 皖价办[2011]15 2011/9/9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利用档案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3]13 201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72号 2024/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利用档案收费的复 沪财预[2005]97 2006/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 2008/4/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 浙地税函[2005]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