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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9]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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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23号文第二条中需要确定的定额标准,我省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略)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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