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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9]16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9-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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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粤地税函[2009]1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重要性。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式,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准强化税源管理切入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
  二、建立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税款比例的跟踪分析制度。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企业实际利润真实性的审核工作。对每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中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的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将跟踪分析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收收入分析中反映;对同一税款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的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将跟踪分析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中反映。
  三、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管理。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审核重点税源企业上传的财务报表,将利润表中反映的利润数据及预缴申报利润额数据进行比对,将利润表中各项数据与上期或上年同期数据进行比对,对波动较大,明显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现未按规定预缴申报的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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