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9]6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省民政厅负责受理申请,并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主要载明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
  (三)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五)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基金会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
  三、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从其注销登记之日起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进行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捐赠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七、《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或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通知》规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9/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4]17 2024/12/3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3/5/2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 2012/4/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苏国税函[2005] 2005/2/25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3] 2023/1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穗国税函[2007] 2007/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2021/5/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京财税[2014]74 2014/4/2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