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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9]11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18
实施时间: 2009-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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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招标文件成本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成本审核情况,现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批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属于事业性收费,其执收单位为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收费对象为投标人。收费资金用于提供及修改技术参数、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工作。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按采购方式核定,具体标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招标文件为每份500元,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采购招标文件为每份400元,单一来源的采购招标文件为每份260元。
  三、各市(州)、县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由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按照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原则,经成本审核后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本通知核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你中心接本通知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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