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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9]1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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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中有好的做法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确保全市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辅导。要及时准备好《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等表式,充分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包的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按非居民项目建档进行税收管理。对目前尚未履行终止的承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非居民企业及时补办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报告手续。
  四、结合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17号)规定,充分利用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环节,开展对非居民各项税收管理工作。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我市地税部门仅负责由我局征管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工作。
  六、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15日 粤地税发[2009]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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